主旨: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商調,或依第 21 條之 1 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,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5 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,轉請查照。
說明: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12 月 26 日公訓字第 11400217421 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。
進階搜尋
國中新生報到系統
載具使用率
總體課程計畫
資通安全維護計畫
全民國防手冊
嚴重特殊傳染肺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