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書函轉勞動部 115 年 4 月 8 日令修正發布「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」第 4 條之 2 、第 4 條之 3 ,請查照。
說明:依據人事總處 115 年 4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150014378 號書函辦理,並檢附勞動部函及旨揭施行細則發布令影本(含法規命令條文)各 1 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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